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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先进模范人物不愧为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人民推动历史前进,劳动孕育历史创造。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不同时期涌现出来的千千万万先进模范人物,为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建立了卓越功勋。他们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而且创造了巨大的精神财富。一代又一代先进模范人物,以自己的实际行动铸就了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伟大劳模精神,用自己的辛勤劳动谱写了如歌如泣的动人赞歌,充分展示了中华民族顽强拼搏、自强不息的崇高品格, 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风貌。广大先进模范人物不愧为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
2005年10期 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k] [下载次数:2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李和仁
4月27日,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去年以来,高检院在全国开展了七个专项活动,着力解决影响公正执法的突出问题。在此,本刊以“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为基础,组织一期“专项检察活动专题”,以促进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专项整改活动。
2005年10期 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4k] [下载次数:16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刘小青,张立新
<正>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起诉,决定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在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不起诉。这项制度在保护人权,减少讼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教育和感化犯罪嫌疑人,减少消极因素,缓解社会冲突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检察机关由于受执法观念、执法水平及执法环境的影响,在行使不起诉权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笔者对检察机关在行使不起诉权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以期对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及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能有所启迪。
2005年10期 7-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6k] [下载次数:36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 - 申云天
<正>为了使不起诉权得到正当、充分的行使,需要针对不起诉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有关不起诉的法律规定、改进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加强对不起诉的监督来实现。结合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笔者对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2005年10期 10-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7k] [下载次数:37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0 ] -
<正>在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清理纠正阶段,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回头看”活动,采取措施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督办力度,先后下发了《关于对全省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工作开展回头看防止走过场的通知》和《关于对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重点案件进行督查督办的通知》,督促各地区对存在错误可能的案件进行再复查,尽快办结纠正重点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经对全省40件重点案件和可能存在错误的15件案件进行再复查和督办,提出纠正意见12件,已纠正6件,其中纠正后提起公诉的3件,法院均已作出有罪判决。湖南省检察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2005年10期 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5k] [下载次数:5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正>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采取互查、抽查相结合及“回头看”的工作方法,认真总结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开展情况,针对2003年不起诉案件存在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及其它四个方面19个问题, 制定七项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不起诉工作。一、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对拟作出不起诉的案件做到“三必须”。即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必须依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标准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必须依照刑诉法及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规定的不起诉条件衡量是否适合作出不起诉,从严掌握不起诉案件标准。尤其是相对不起诉条件的适用,必须掌握有法定情节的才可以适用,不能放宽条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特别是刑法上规定为“双罚”的犯罪,如走私、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 该起诉的必须起诉,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杜绝人情案、关系案,严格执法。
2005年10期 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7k] [下载次数:9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张明楷
正确认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能形式地理解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而应该从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实质根据来理解与认定,作者从实证的角度对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
2005年10期 14-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44k] [下载次数:227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1 ] |[阅读次数:0 ] - 魏旋君
<正>检察工作的开展以办案为基础,案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的实现。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核心,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从这个意义出发,围绕保证和提高案件质量,参照国际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的规则和规范要求,构建检察机关案件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于促进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2005年10期 18-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45k] [下载次数:19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 - 顾永忠
<正>自从公诉制度产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主要由国家专门机关取代私人以国家的名义或人民的名义行使追诉犯罪的职能。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控诉、辩护、审判三项诉讼职能构成的现代刑事诉讼结构。其中控诉职能具体由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予以承担并行使。在这种诉讼格局下,不论在认识上还是实践上,不少人都把检察官看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天然的对立者,并且在工作中本能地抵触、排斥听取、接受、采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主张和意见。这种认识和做法显然是片面的,是把公诉制度与私诉制度混为一谈的必然逻辑。其根源在于对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客观义务缺乏清醒、充分的认识。笔者撰写本文希望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的认识偏差。
2005年10期 22-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53k] [下载次数:69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7 ] |[阅读次数:0 ] - 戴中祥
测谎结论是现代科学技术带给人类的福利,它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为充分实现测谎结论的证据价值,发挥其在揭露欺骗、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我国立法应尽快赋予测谎结论合法性,从而最终确认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
2005年10期 26-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1k] [下载次数:60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2 ] |[阅读次数:0 ] - 张建升,陈泽宪,侯国云,顾华,邹云翔
,尹铮
<正>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这类违反正当程序、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是我国刑法所严厉禁止的,为此,刑法规定了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等罪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仍然有很大的难度:一方面,由于仍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办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阻力较大;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本身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意见分歧,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面对暴力取证现象时有发生的现实,如何正确认定暴力取证罪,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本刊结合具体案例,特邀专家进行研讨——
2005年10期 29-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70k] [下载次数:26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许金约
<正>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黄某系某村村委会主任。某市一加油站向该村村委会租赁一片土地开办加油站,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二年后,该加油站欲转让给某国有石化公司,需要办理集体土地变更为固有土地的手续,在办理过程中,需经村委会同意。犯罪嫌疑人黄某向加油站表示要得到好处费之后才肯办理手续,经多次协商,加油站在交付25万元给黄某之后, 黄某才在土地转让协议上签名并盖上村委会印章。对于此案的认定,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2005年10期 33-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5k] [下载次数: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余辉胜
<正>案情简介2003年4月,被告人谢某见海景花园附近空地上停放着一批搅拌机、桩管等建筑机械(其所有权人为庞某)无人看管,而桩管上则被人喷上“收购旧桩机”字样以及收购人的联系电话,遂起意冒充财物所有人将该批建筑机械出卖,于是谢某根据桩管上的联系电话与收购人梁某取得联系,谎称自己是该批建筑机械的所有权人,愿将其卖给梁某,后因价格问题协商未成。于是谢某又邀另一被告人黄某共同作案,约定由黄某出面与买主进行交易,事成后给黄某3500元好处费。不日,谢某再次与买主梁某电话联系,此次双方就价格问题协商成功,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人币民3.65万元。次日,由黄某到交易现场出面以一张拾得的他人身份证与买主梁某交易,将被害人庞某所有的、停放于此地的一批打桩机、搅拌机等物(案发后核定该批物品价值近15万元)卖给梁某,并获得梁某支付的价款3.65万元。当日,当梁某用货车来运输该批物品时,被所有权人庞某发现后报警(该批物品并未被拉走),此时梁某遂意识到自己被骗。
2005年10期 35-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6k] [下载次数:10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李桂华
,梁志勇
保外就医的法律条件应该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二者相互并重、缺一不可;为完善现有保外就医制度, 建议在刑罚执行中引入刑罚执行暂缓制度或是刑罚执行中止制度,将保外就医属性界定为非刑罚执行,并将保外就医的执行管理主体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与卫生行政机关共同监督管理。
2005年10期 37-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15k] [下载次数:47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0 ] - 王宁敏
<正>一、语言人身分析概述语音人身分析和声纹鉴定、话者计算机自动识别、提高信噪比、噪音分析等技术一样均是司法声学(Forensic Acoustics、Forensic Audio,国外有学者也称司法语音学Forensic Phonetics)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利用方音、方言、语调、词汇、语法、习惯语、口头语等对未知说话人的语音进行人身状况分析,从而推断未知案犯的性别、年龄、生活地域、文化水平、职业,甚至身高、体态,为侦查提供线索和方向的一种鉴定技术。“语音人身分析”和“语言识别”不同,前者是利用语音形式的语言进行人身分析,后者是利用文字形式的语言进行人身分析。据了解罗马尼亚、古巴等国已编制出“语音人身分析”的软件。
2005年10期 4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1k] [下载次数:27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郑广宇
<正>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手段,在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当前,一方面,党和人民对新时期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职务犯罪的团体性、隐蔽性、高智能性和对抗性增强,也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为此,在大力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实践中,有必要突出加强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设。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当前应重点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四个方面的能力建设:
2005年10期 43-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04k] [下载次数:32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 刘颖,刘继国
<正>派驻检察是检察机关开展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方式,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包括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两种组织形式。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监督工作的需要,在大型监管场所或监管场所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派出检察院,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责,对强化监所检察法律监督,促进监管部门依法文明管理,遏制司法腐败,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各地在派出检察院的设置、运作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监所检察职能的发挥和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监所检察派出检察院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加强监所检察工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005年10期 46-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39k] [下载次数:34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0 ] - 庄建南
<正>要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关键在于各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个整体的组织中都有检察长和副检察长两个不同的职位层次。检察长是这个组织的核心,起主导作用。那么,副检察长处于什么地位?副检察长如何做到既到位,又不越位,这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课题。
2005年10期 50-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7k] [下载次数:8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周习武
<正>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确认事实、取舍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棘手”问题。下级检察院对自身解决不了的疑难案件,依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征求答复,对于依法办案, 公正执法,确保案件质量,加快办案进度,是十分必要的。从目前笔者了解的部分疑难案件请示汇报情况看,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需要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在此进行简要分析,与大家交流。
2005年10期 53-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7k] [下载次数:26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0 ] - 刘弘耀
<正>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的城市社区,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在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是以“地理区位”为单位的居民自治区域,是城市基层管理组织的基本单元。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 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已被打破,大量的“单位人”转为“社会人”,同时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这就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区式管理模式,以改进和加强城市基层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2005年10期 55-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04k] [下载次数:7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王威
<正>我是2003年初被调整到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的。2003年4月26日,因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服,徐州市丰县宋楼镇93岁的李某等通过其代理人向我院提出申诉。这起交通事故发生于2002年11月1日。当天,李某的儿子李荣租用沛县魏峰的货车,运送苹果至南京销售,这辆限载2吨的货车竟装上了8吨的货物,由司机杜玉驾驶,李荣、车主魏峰等人随车同往。当货车沿104国道行至睢宁县境内时,与一辆四轮拖拉机追尾相撞,李荣和魏峰当场死亡。经认定,司机杜玉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5年10期 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7k] [下载次数:2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赖大庆
<正>刑事案件中,多人一致的说法未必就是客观的。半年前,我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为了多获得赔偿,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栽赃他人就是证明。2004年5月11日下午6时许,因怀疑发放工钱不均,犯罪嫌疑人王某与罗某、张某动手将包工头鲁某打倒在地后,王某在鲁某的胸口处猛踩一脚,致其肋骨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因公安机关取证不及时,在场的其他民工拿到工钱后都不知去向。刑事侦查卷现有的证据是:罗某、张某一致指认是王某踩鲁某胸口一脚;鲁某在报案时陈述是罗某踩其胸口一脚,后在辨认时指认是王某踩的而非罗某,原因是工人太多,把王某和罗某的人和名字搞混了。
2005年10期 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8k] [下载次数:3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侯春艳
<正>带着对校园生活的淡淡感怀与缕缕牵挂, 带着还未完全洗净的青涩与稚嫩,带着满腔的热忱和执着,开始了一种我未曾体验的生活。如果说十六年的学生时代是一个结束,那么从我屏着呼吸坐到办公桌前的一刹那则预示着一个新的开始。为迎接这个开始,自己设计了很多表情——是喜不自禁?是踌躇满志?或是尘埃落定后的释然?也曾经为迎接这个开始不断陶铸自己的心智,让它更成熟更理智。但当一切真的变成现实,当想象中的每一个困难都变得真实具体,我被这赫然显现的真实撞得有些措手不及。
2005年10期 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3k] [下载次数:1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陈加礼,王均成
<正>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公安机关在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捕后又“主动”撤回案件,借检察院的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对一些不能及时侦查终结,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移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主动”撤回案件,从而为自己“借”得1至2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的现象。
2005年10期 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1k] [下载次数:15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苏荣
<正>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但在其他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并无关于撤销假释的程序性规定, 使“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的规定形同虚设。笔者认为,撤销假释应有法定程序,原因如下:
2005年10期 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1k] [下载次数:11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徐莉,黄祥坤
<正>当前,一些法院为了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将被告人能否在审判过程中预交罚金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笔者认为,这种“以罚代刑”的做法违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刑法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理由如下:
2005年10期 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4k] [下载次数:16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0 ] - 刘黎明
<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这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变相拘禁。但对于询问证人,刑事诉讼法却没有时间限制的规定。这使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询问证人就无所谓时间的限制;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立法本意,询问证人也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005年10期 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4k] [下载次数:13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0 ] <正>编辑同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盗窃的行为如何认定,理解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不论盗窃数额大小,只要在一年内作案次数累计达到三次以上,就可立案。另一种意见认为,多次盗窃,也要考虑数额问题,其累计应达到本地区规定的“数额较大”起点为立案标准。请问,对“多次盗窃”的处理,哪种意见正确? 广西读者李荣斩
2005年10期 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3k] [下载次数:31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正>编辑同志: 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一盗窃团伙参与盗窃作案一次,价值2000余元,于某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其他同案也陆续抓获并与李某一道于同年8月18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该案后因其他同案犯罪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分别经市、省检察机关批准延期二个月,全案于
2005年10期 63-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8k] [下载次数:17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正>编辑同志: 2002年4月10日,某县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贩毒一案开庭审理。审理查明周某共作案四次,其中前三次贩毒每次都只有1—2小包(不足1克), 第四次贩毒数量则达到10.1克。法庭审理结束后进行了当庭宣判。由于主审法官一时疏忽,将本该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错误地适用了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而作出了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的错误判决。
2005年10期 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k] [下载次数:12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下载本期数据